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鼓励先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毕业班不参与评定。
二、评定类别
校级优秀学生的评定分为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同一系列不可兼得。
三、评定条件及比例
有立功表现或受过两次以上嘉奖的学生在评选“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时可以破格。
(一)三好生
1、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等级为优。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平均学分绩点在2.8以上。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在75分以上。
(4)三等奖学金以上获得者。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成绩突出。
(6)积极参加“文明寝室”创建活动,所在寝室获相应称号。
(7)第一学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2.0以上;第二学年累计获得第二课堂学分4.0以上;
2、评奖比例
一般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6%。
3、奖励办法
对被评选为“三好生”的学生,发给“三好生”荣誉证书及相应物质奖励,并记入档案。
(二)优秀学生干部
1、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等级为优。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平均学分绩点在2.8以上。
(3)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办事踏实,认真完成学校、学院和班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成绩突出。
(5)积极参加“文明寝室”创建活动,所在寝室获相应称号。
(6)第一学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2.0以上;第二学年累计获得第二课堂学分4.0以上.
2、评奖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每班不超过2名;学院学生会、团总支干部各学院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4‰;公寓团总支每楼不超过3名;校团委、学生会、社联、青协干部合计不超过12名。
3、奖励办法
对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发给“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并记入档案。
(三)优秀团员
1、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2)平均学分绩点在2.6以上。
(3)积极参加团内的各项活动,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4)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它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工作成绩显著。
(5)积极参加“文明寝室”创建活动,所在寝室获相应称号。
(6)第一学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2.0以上;第二学年累计获得第二课堂学分4.0以上;
2、评定比例
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数的10%。
3、奖励办法
对被评为“优秀团员”的学生,发给“优秀团员” 荣誉证书及相应物质奖励,并记入档案。
四、评定办法
优秀学生评定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学校成立优秀系列评定小组,具体由学生处和团委负责实施。各学院成立优秀系列评定小组,负责学院内优秀系列评定。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1、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个人小结、小组交流基础上,经全班同学充分酝酿、民主推荐提名,班委讨论,班主任同意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初步确定各类优秀系列名单,在班内公布,填写优秀系列评审登记表,报学院优秀系列评定小组。经学院优秀系列评定小组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公示一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将评审情况、各类优秀系列推荐名单和评审表报学生处审核。学校优秀系列评定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优秀系列名单进行统一评审,评审后名单公示一周,因审议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名额,将不进行补报。学生处将审核后的各类优秀系列名单报校长室,由校长室批准。
2、优秀团员由团员大会推荐产生,经团支部讨论通过,初步确定优秀团员名单,在团支部内公布,填写优秀系列评审登记表,报所在团总支。经团总支初审后的名单,公示一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将评审情况、优秀团员推荐名单和评审表报团委审核。团委对优秀团员名单进行统一评审,评审后名单公示一周,因审议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名额,将不进行补报。团委将审核后的优秀团员名单报校党委,由校党委批准。
五、奖励办法
学校对优秀学生名单进行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各学院将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六、对已获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所得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本条例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以前规定若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