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在校期间成绩优秀,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列,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人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每年在学校布置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班组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及评审材料统一进行审核,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由学校颁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的,校级奖学金只发给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 本细则由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