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代码:12789 浙江省代码:0043
请关注招生微信
保险
来源:招生办 发布时间:2017-06-14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参保缴费时间与缴费标准

学生按医疗保险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学生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可享受门诊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自9月1日起,参保大学生的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1.门诊医疗待遇

(1)2013年9月1日起,门诊就医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直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超过4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在支付。参保大学生还可以享受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2)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按照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机构级别

待遇

校医院和社区医院

基金承担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疗医院

基金承担30%,个人承担70%

其他医院

基金承担45%,个人承担55%

 

2.住院医疗待遇

     从2016年9月1日起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学生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1200元、其他医院600元、社区医院300元。

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

就医医院

医保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起付线至4万元(含)

社区医院

85%

15%

三级及其他医院

80%

20%

4万元至30万元(含)

社区医院

90%

10%

三级及其他社区医院

85%

15%

 

3.特殊病种治疗和待遇

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特殊病种治疗不分门诊和住院治疗形式,不设起付线,25万元(含)以下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25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共有7种: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行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此外,参保学生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以及两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的待遇。

(四)就医管理

1学生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病历,在宁波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使用《社会保障卡》划卡结算。对于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72小时内持《社会保障卡》交医院补办住院登记。

2.因病需转外地就医:由市区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为申报。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经医保中心核实、稽查后方可报销,但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3.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代办人应持《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居民医保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4.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因病需在原籍地、实习地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报告等材料,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5.因病在原籍地、实习地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申请医疗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

(五)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能否纳入学生医保支付范围?

    按学生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住院医疗费,没有其他赔付责任,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疾病的供应标准支付。这里的意外伤害事故是指排除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所发生的伤害事故。

(六)哪些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4)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5)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即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7)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七)如何理赔及医保卡如何补办?

    医保报销理赔及医保卡补办由学生本人携带相关材料自行前往宁波市医保中心办理。

1、医保理赔所需材料:被保险人社保卡、身份证、初始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用药清单、住院小结等;

2、医保卡补办所需材料:身份证、11寸照片。

宁波市医保中心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

医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更多资讯查看 →医保中心网址:www.zjnb.lss.gov.cn

 (详细信息以医保中心规定为准)

 



返回】 【打印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版权所有 学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机场路1988号

招生热线:0574-87422148/0574-87422149 浙ICP备05014612号 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