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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招生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3-15

 

为帮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宁波市经济状况及学校的有关情况,决定设立“寒窗奖学金”,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一、奖学金来源及总额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条例规定学校配套部分。
二、评定对象
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评定机构
组长:主管校领导
组员:学生处负责人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实施。
四、奖励额度
1、寒窗奖学金分一、二等奖,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评定,每学年一次。
2、寒窗奖学金与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3、一等奖奖励金额1500元; 二等奖奖励金额1000元。
五、申请寒窗奖学金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考核合格以上。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
(1)孤儿、军烈属子女、且确定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且父(母)残疾、重病、下岗或家中多人读书、家庭经济特困者;
(3)父母双残疾,家庭特困者;
(4)父母离异,且父母确实无法提供经济资助者;
(5)父母双下岗、双务农、且父或母残疾、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特困者;
(6)其它确实特困者。
3、学习努力,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具体要求;
(1)一年级新生高考成绩应是学校同类在校新生高考总成绩排名40%以上。评定时,对高考成绩优秀者给予优先考虑;
(2)二年级学生应是学习成绩良好,班级排名在50%以上或必修和限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学生和贫困地区学生。
六、评定程序
1、每年9月1-20日由各学院负责初评,并将名单报学生处;
2、每年9月21-30日由学生处审核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发放办法
扣除应归还学费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由学生处制表,财务处发放。
八、寒窗奖学金获得者的义务
1、寒窗奖学金是学校为了帮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的专项奖励,受助学生要确实把奖学金用于在校学习及必需的生活上,不能挪为它用。
2、提倡诚实守信,如有欠学费、代管费、住宿费等情况,应立即归还。
3、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公益活动,养成“人人帮我,我帮人人”的好风气。
九、寒窗奖学金追回制度
1、对生活不俭朴、有超越现有经济能力的消费行为(如吸烟、酗酒、请客吃饭等),使用高档消费品的学生不予评定。对已获寒窗奖学金后出现上述消费行为的学生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2、对获寒窗奖学金后一年内出现不及格课程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以上者,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3、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公益活动,一年内应完成校内外各项志愿者活动30小时以上,否则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4、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寒窗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以前规定若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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